根據勞工處的慣例,僱主有責任提供家庭傭工來港的機票,並須由僱傭合約其間,負責由香港返回原籍國的旅行開支。

對於中途解約的家庭傭工,必須向他/她提供返回原籍國的旅費。 勞資雙方應在簽證結束前達成雙方的共同協議,以免簽證逾期。